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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救护」黑救护车哪个部门管

最佳答案今天我们来聊聊黑救护,以下6个关于黑救护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知识。本文目录黑救护车哪个部门管为什么黑救护能得到120信息“黑救护车”坐地起价3人被抓,这只是个案吗?“黑救护车”这个东西触

今天我们来聊聊黑救护,以下6个关于黑救护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知识。

本文目录

  • 黑救护车哪个部门管
  • 为什么黑救护能得到120信息
  • “黑救护车”坐地起价3人被抓,这只是个案吗?
  • “黑救护车”这个东西触犯了哪些法律?
  • 黑救护车如何处罚
  • 哈尔滨医大黑救护何时审判
  • 黑救护车哪个部门管

    “黑救护车”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救护人员的资质归卫生部门,改装车辆归公安交警部门,非营运车辆载客归运管部门,运营定价归物价部门,而如果收费出现欺诈则涉及工商部门。一旦涉及“黑救护车”营运赢利的具体行为,卫生部门没有执法权,主要是由运管部门来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为什么黑救护能得到120信息

    1 因为黑救护车辆具备运送病人的特殊职能,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快速救援,因此得到了特别的优惠政策。

    2 黑救护车辆因其非法运营的性质,许多情况下需要绕开交通管制和检查,因此很难接收到正常渠道下的救援信息。

    3 黑救护车辆从事的是一种非法活动,因此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并保证信誉,黑救护组织常常会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信息,从而扩大其业务范围。

    “黑救护车”坐地起价3人被抓,这只是个案吗?

    救护车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交通工具,也承载着很多人的生命,在坐上救护车的那一刻,就是在和时间赛跑,但是有的黑心之人却坐地起价,逐渐形成了黑救护车,想必这样的情况也并不是个例,不管如何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医院肯定是没有办法置身事外的。

    在黑龙江有一段视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视频当中有一辆黑龙江五常市的救护车,居然在半路坐地起价,这样的行为真的是特别让人气愤,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患者本就着急,还遇上这样坐地起价的救护车,实在是有些欺人太甚。

    这一辆救护车是属于何某购置的临时牌照救护车,这样的车是没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司机在买了救护车之后,便雇佣了随车护士一起去转运病人,可是在途中却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去提高价格,假如说当事人拒绝的话,该司机便会返回出发地,或者直接在半路停车,用这样威胁,强迫的方式去收取黑心钱。

    该救护车在到了地方之后,从说好的1000多直接涨到了四五千,最后依然强行收取了当事人3140元,这完全就是属于是趁火打劫,司机不是医院的员工,救护车也不是合法的车辆,可是当患者拨打电话的时候,对方的接线员到底又是否知道这些黑救护车的操作呢?

    往往这种黑心的救护车都会在医院周围盘踞着,这看起来是一门非常暴利的生意,不仅如此,让人触目惊心的是,通常这些被转院的患者都是在跟医院签订了放弃治疗协议的人,这样仿佛医院就不用承担任何风险了。

    全国各地肯定会存在很多陷阱,有很多不正规的救护车,但种种黑救护车的出现,确实也暴露出了管理的问题,同时医院内部的人员到底跟这些救护车有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真的是需要去进行严查,不能让这些人打着救护的幌子去新风作浪。

    “黑救护车”这个东西触犯了哪些法律?

    救护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特种车辆是非常重要的,更是挽回了不少人的性命,也正因如此,大家对于救护车也都是非常的感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黑救护车的情况,那么黑救护车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风险?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这一些黑救护车一般来说都是私人购买了相同的车型之后进行了改装并且装上了警报器,也拼上了同样的急救字样,在这种情况之下,主要是承接转院的病人,其实这样的情况是违法的,因为有很多黑救护车的护救设施并不全面,如果病人承担了重要的救护车也会有着一定的风险。

    除此之外救护车也是属于特种车辆,也是属于营运车辆的一种,所以如果私自使用黑救护车的话,那么也违反了特种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对于交通道路的法律法规以及非法经营的法律法规都有违法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也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中遇到了比较急的病症,那么需要及时的送入到医院之中进行治疗,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自己的生命,所以救护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是黑救护车的存在对于救护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大家使用了黑救护车,那么安全是没有办法得到保障的,并且出现意外的可能性也会提升很多。

    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每一个人如果发现了黑救护车一定要抵制,并且在平常的生活中也一定要注意,在发现了黑救护车之后积极举报,只有这样才能够完全的杜绝这样的情况,也能够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平,也能够避免黑救护车给大家所带来的伤害。

    黑救护车如何处罚

    黑救护车如何处罚 黑救护车如何处罚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可能对这个黑救护车也不是很清楚,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一下面文章内容,这将对大家很有帮助,对大家增进这方面的知识是很有用的。的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黑救护车的处罚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黑救护车车予以扣留,并处以罚款若干元。   非本市牌照的救护车和未在救护车上署名单位名称的绝大多数为非法营运的救护车,由于他们使用的是工业氧气,医疗设备不全、没有固定的专业医生、设备和车厢无法正常消毒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病人带来第二次伤害,同时对家属健康构成威胁。他们一般以低价诱骗上车,途中以各种理由加价,甚至敲诈;最要命的是,一旦发生意外他们逃之夭夭,无处可寻。 含义以及相关的解说 黑救护车就是指那些没有正规救护车执照,但还出现在市场上运行的车,名义上是救护车,实际害人不浅,黑救护车一般由急救中心管理调度,医院进行购买,在急救中心备案。黑救护车为违法车辆,救护车有专门的标准。黑救护车横行市场,抢地盘、乱收费、甚至相互之间血拼,并非北京一个地区的景象。 黑救护车已经成为多地急救和病人转运服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给患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威胁。毕竟,这事关患者的生命安全。救护车不做转运病人的事,却只借着救护车的身份出去发医疗广告。在混乱的救护车运营市场,这还不是最出格的。更加肆无忌惮的是黑救护车趁人之危收黑钱,并且抢占外地转运,设置如“人死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据《新京报》调查,与外地转运的庞大需求相对应的,是正规救护车外地转运服务严重不足。但是,规范救护车市场,仅仅靠严打黑救护车还远远不够。资料显示,北京急救中心2012年有400辆救护车,北京市红十字会2012年有203辆救护车。 这一数字甚至要低于2008年时的救护车保有量。救护车配置不足,已经让日常市区内的救护车服务显得力不从心,而在外地转运服务上,则尤其捉襟见肘。譬如北京市急救中心只有五到六组人负责外地转运,这与北京外地患者众多、外地转运市场庞大极不相符。所以,严打黑救护车的同时,必须审视如何增加正规救护车的服务供应问题。《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对救护车的配置有严格规定,譬如“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这样的配置比例本来就很严格,如果考虑到车辆周转、检修等问题,救护车配置不足问题可能更突出。 因而,有必要重新评估救护车配置标准,对相关规定予以修订。此外,也不妨考虑为社会资本进入救护车市场“打开大门”。在北京市,按规定只有三类机构可以配置救护车,即北京急救中心、北京红十字会和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这样的格局下,正规救护车收费一直比较高昂,而黑救护车又难以保障安全。如果能够考虑让社会资本进入救护车市场,只要设定科学的门槛,同时加强监管,或许可以达到共赢。[1] 黑救护车现状透视:公司化经营 依病情漫天要价20世纪80年代,中国各地普遍建立了以120为代表的急救中心。然而,中国的医疗急救体系管理仍旧缺乏强制性法律规定,受到体制、交通、协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存在急救指挥不统一、无序竞争、“黑车”泛滥等现象,影响了对急救病人的快速有效救援。 情况不是很复杂可以自己进行解决。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黑救护车如何处罚 @2019

    哈尔滨医大黑救护何时审判

    2022年6月10日宣判的。 6月10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李某武等九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武组织人员在医大三院内使用胁迫方式强行驱逐其他从事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人员,垄断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使被害人在转运遗体、转院治疗、出院时,被迫使用李某武等人的非法救护车进行转运。 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以李某武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冯某友、宫某光、鲁某飞、王某、邹某隆、张某明、刘某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某武、冯某友、宫某光、李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某武组织李某、冯某友、王某、鲁某飞、邹某隆、宫某光、张某明、刘某成等人在医大三院成立非法救护车转运车队,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李某武利用该组织以胁迫手段驱逐其他非法救护车转运车主 对医大三院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达到垄断后,多次对需要救护车转运业务的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以此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形成犯罪集团。 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武、李某、冯某友、宫某光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犯罪被害人进行退赔。对各被告人强迫交易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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