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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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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以下6个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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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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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驾驶证的人应当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供规定的材料,车辆管理所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对于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要求: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满18周岁,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年满20周岁,不满50周岁;4、申请中型客车驾驶车型,年满21周岁,50周岁以下;5.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年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准驾车型大型客车的年龄在26岁以上,50岁以下。(2)身体状况: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大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身高在155cm以上。如果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身高在150cm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将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无红绿色盲;4.听音: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厘米,可以分辨声源的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设备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车辆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的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四肢和手指的运动功能正常。但如果指尖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箱车、低速载货汽车或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不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右下肢和双下肢缺失或失去运动功能但可以自行乘坐,可以申请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和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驾驶证使用规定:首次申领的C1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后必须申请换证;如果你的C1卡在6年内没有被扣12分,你的驾照有效期将自动升级为10年;10年有效期内,只要所有记分周期都没有扣12分以上,恭喜你,你的驾照也升级为“终身有效驾照”。百万购车补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1”)、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2”)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3”)。考试顺序按照科目1、科目2、科目3依次进行,前1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1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1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2和科目3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1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2,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3,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1、科目2和科目3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1和科目3;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1。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3。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2、科目3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1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1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3考试。

    第四十八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3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和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略)

    2.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略)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略)

    4.科目2、科目3考试车辆要求(略)

    5.各类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略)

    6.汽车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略)

    7.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 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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