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规定」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今天我们来聊聊交通新规定,以下6个关于交通新规定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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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如下
1、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3、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
扣分种类调整:扣分种类将由之前的12分、6分、3分、2分、1分调整为12分、9分、6分、3分、1分。新规共有50项违法违规行为,其中7项扣12分,7项扣9分,11项扣6分,15项扣3分,10项扣1分
常见的交通违章情形如下:
1、闯红灯
闯红灯是违法行为,自从新交通法规出台之后,闯红灯一次性扣除6分。若一个记分周期内闯2次红灯就会被扣除12分。
2、无证驾驶
(1)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3、超载或超员
(1)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 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 的,一律处500元罚款。
(2)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 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 0 % 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4、酒后驾驶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
5、超速行驶
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 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新交规有哪些变化
新交规的变化涉及了多个方面,旨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权益。这些变化体现了法律对交通行为的严格监管和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一、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交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对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酒驾行为的处罚不仅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一变化旨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二、优化交通标志和标线
新交规对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了优化,使其更加清晰、醒目,方便驾驶员识别和遵守。同时,新交规还增加了一些新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以适应交通环境的变化和新技术的发展。这一变化有助于提高驾驶员的驾驶体验和道路交通的流畅性。
三、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
新交规更加注重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对机动车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行驶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例如,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车、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等。此外,新交规还提高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事故的赔偿标准,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四、推广智能交通技术
新交规积极推广智能交通技术的应用,通过科技手段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效率。例如,采用智能交通信号灯、智能监控系统等,实现对交通流量的实时监测和调控。这一变化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利用率,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
新交规的变化体现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对交通行为的严格监管。通过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优化交通标志和标线、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以及推广智能交通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新交规旨在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流畅性和效率。这些变化不仅有助于保护驾驶员和行人的权益,也有助于推动道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新交规首次违章免罚6种条件
首次免罚条件有:
1、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申请者必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
3、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4、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5、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没有被扣车、拘留等,且数额在500元及以下。
6、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一、首违免罚一年一次
符合申请条件的违法行为为违停、冲红灯、压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免除的是罚款、扣分,但是还是要处以警告处罚。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了一次首违免罚后,需要保持24个月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才可以再次申请首违免罚。
二、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10分钟违停免罚
主动驶离的时间必须在10分钟以内。交警开具违停告知单时,将对车辆绑定的星级用户电话号码发送1条提醒短信,驾驶人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挪车并使用星级用户平台申请免罚,超过10分钟的将不予受理。
仅对被处200元罚款的违停违法行为适用。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交通繁忙路段,交通管制区域路段,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等区域暂时不适用“违停免罚”。
三、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月1号新交通法规
2022年4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其中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值进行了调整。数值分为1分、3分、6分、9分、12分。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酒后驾驶机动车;
2. 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死亡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3. 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校车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20人以上,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客100%以上;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规定时速20%以上驾驶校车、中型及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50每小时指定速度的百分比;
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过隔离带掉头;
7. 代表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计分,谋取经济利益。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9分:
1.驾驶载客7人以上、载客5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100%的;
2.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
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非法停车的;
4.无机动车号牌驾驶或者故意遮盖、污损机动车持有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
5. 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或者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停车休息超过4小时或者停车休息不到20分钟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的 2% 10. 或驾驶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 20% 的 7 座以上客车,但未达到50%,或驾驶其他乘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50%。 100%;
2. 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20%规定速度但未达到50%;
3.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超过50%的;
4、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卡车;
5. 驾驶机动车携带易爆、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牌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6. 驾驶机动车辆携带超大件、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高速行驶或无警示牌等无法拆卸的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的;
8. 驾驶机动车没有红绿灯指示通行;
(九)驾驶证暂扣、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11.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等7座以上客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载客2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50% ;
2. 高速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但未达到50%;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机动车;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
5. 驾驶机动车在前方机动车排队停车或减速行驶时,采取道路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6.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7. 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处不减速、停车、避开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不给校车让路的;
9、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违规载客的;
10.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
11.道路上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未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
12.驾驶道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的危险品在道路上运输车辆;
13. 校车上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的;
14、连续驾驶货车4小时以上不停车或休息20分钟以下的;
15. 在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1分:
1.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内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每小时10%以上但不达到20%;
2. 未按规定满足交通要求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按规定驾驶机动车不使用灯光的;
(四)违反禁止标志、禁止标志驾驶机动车的;
5、行驶车辆货物的长、宽、高超过规定的;
6、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的卡车;
(七)不定期行驶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后上路行驶的;
8. 擅自改变注册结构、结构或者特性的货车上路行驶
9、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原来的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规则:
1、超速10%以内不扣分
2、超速10%-20%扣3分
3、超速20%-50%扣6分
4、超速50%以上扣12分
新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法规则:
1、超速20%以内不扣分
2、超速20%-50%扣6分
3、超速50%以上扣12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交通法规新规定2023年最新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
交通法规2022年新规定
2022年新交规进行了不小的调整,总体上来讲,新交规所带来的改变与当下的用车生活更加的贴切。
一、2022年交通新规定
1、记分分值的调整:由原来的扣分值12,6,3,2,1分,调整后为12,9,6,3,1分。在原本的基础上取消了2分,增加了9分这个扣分项。超速扣分进行了调整,超速20%以内不扣分,新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法规则:
(1)超速20%以内不扣分;
(2)超速20%-50%扣6分;
(3)超速50%以上扣12分。
2、关于遮挡号牌的处罚也进行了调整,之前遮挡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都是一次性扣12分,新交规中遮挡号牌的记9分;
3、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符的,由原来的扣12分调为6分;
4、驾驶车辆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并且上路行驶的,由原来的扣12分调整为扣9分;
5、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原来的扣12分调整为扣9分;
6、而驾驶车辆未按规定放置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的记分处理,在新交规中已经被删除。
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2022年交通新规定的其他方面
此次新规还推出了学法减分的措施,在《交管12123》APP里面的操作流程为点击主页的学法减分或者点击更多选项,从里面查找,进入之后可以选择网上学习考试或者是公益活动。学法减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在《交管12123》里面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学习相关知识并且考试合格,另一种是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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