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今天我们来聊聊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6个关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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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有高新区吗?
属于南昌青山湖区。
南昌高新区于1991年3月创建,1992年11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区域面积286平方公里,下辖昌东镇、麻丘镇、艾溪湖管理处、鲤鱼洲管理处。全区各类型企业17858户,其中规上工业企业180家,高新技术企业409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总计23家,总部在高新区的上市公司16家。https://copyright.bdstatic.com/vcg/creative/3518158e1969bc1a368febdcdbc14221.jpg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江西省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和管理面积158平方公里。开发区坚持“吸收外资为主,兴办工业为主,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按照南昌市“一江两岸”城市发展战略,将努力建成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大产业、大公司配套制造业转移基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人才、留学人员创业基地。
南昌高新区属於那个区?
属于南昌青山湖区。
南昌高新区于1991年3月创建,1992年11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区域面积286平方公里,下辖昌东镇、麻丘镇、艾溪湖管理处、鲤鱼洲管理处。全区各类型企业17858户,其中规上工业企业180家,高新技术企业409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总计23家,总部在高新区的上市公司16家。https://copyright.bdstatic.com/vcg/creative/3518158e1969bc1a368febdcdbc14221.jpg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江西省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和管理面积158平方公里。开发区坚持“吸收外资为主,兴办工业为主,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按照南昌市“一江两岸”城市发展战略,将努力建成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大产业、大公司配套制造业转移基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人才、留学人员创业基地。
南昌高新区属于哪个区
属于南昌青山湖区。南昌高新区于1991年3月创建,1992年11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区域面积286平方公里,下辖昌东镇、麻丘镇、艾溪湖管理处、鲤鱼洲管理处。全区各类型企业17858户,其中规上工业企业180家,高新技术企业409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总计23家,总部在高新区的上市公司16家。https://copyright.bdstatic.com/vcg/creative/3518158e1969bc1a368febdcdbc14221.jpg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江西省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和管理面积158平方公里。开发区坚持“吸收外资为主,兴办工业为主,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按照南昌市“一江两岸”城市发展战略,将努力建成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大产业、大公司配套制造业转移基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人才、留学人员创业基地。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发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第五条 高新区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以及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第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第九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十一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核准登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和部门不得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对经营范围作限制性的规定。第十二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进入高新区: (一)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 (三)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新区兴建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第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不符合国家规定认定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六条 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七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家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上款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第二十条 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依法设立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人才交流等服务机构。
南昌市高新区是属于哪个区
南昌市的高新区属于青山湖区。青山湖区,隶属江西省南昌市,位于南昌市城东,赣江下游,青山湖畔,境内地形开阔平坦,相对高差小,属赣抚河流冲积平积平原地貌,平均海拔高度在18米-30米之间。
南昌市高新区是属于哪个区
青山湖区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具有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夏冬季短,无霜期长的气候特点。
青山湖区是南昌公路主枢纽的核心节点,建有6个城市外环高速出入口,“五纵五横”的城市快速反应路网覆盖全区,赣江主航道穿越其中,通航能力达到1000吨级。
青山湖区东、南、北三面被南昌县包围,西面由南往北沿高新南大道、城南大道、解放西路、二七南路、洪都北大道、青山湖西岸、富大有堤、赣江南支为界与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相连。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保障开发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发挥开发区对本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利用外资、出口创汇为主,致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工业新区。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第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六条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开展活动。第七条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公布和组织实施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三)依照权限管理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审计和统计事务; (四)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负责开发区对外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进出口业务的管理,依照权限核准、备案、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办理开发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申报; (六)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事务; (七)监督和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管理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其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职权。第八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有关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提高办事效率。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合法、准确、可靠、完整、及时和有利监督的原则,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及开发区长远发展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内采取国家允许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及与产业投资相关的各类服务贸易项目。 鼓励在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出口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和配套生产基地。 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禁止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身健康和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依法接受监督。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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